州官放火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指作州官),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吏人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田登作州官,使吏民避讳他的名字,凡与“登”同音的字,都不准呼用,谁有违犯,便遭到鞭笞。后人因此事而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话,常以比喻权豪势要可以为所欲为,而百姓们的正当行动却要受到种种限制。

明.朱宗藩《小青娘风流院》传奇《拘理》:“依你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见“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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