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外立约通商利弊

使中国与西国立约时不准于台湾通商,西国人亦不敢以中国官员业经收税,遂任意到此贸易,盖西人原无不循理念头,想抗拒中国官员不令于所辖地方自据樟脑之利也。嗣后得以自便者,亦系中国皇帝格外加恩,准换前约,许西国通融办理。故从前中国官员勒令西商于各埠采办樟脑,只许与官商一家交易(原注:此商名杭,或呼为库杭,曾领官府执照者),此法实为窒碍。嗣于英国换约时,即除此弊。今开列原约于左。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第二十二条和约有云:中国皇帝准西国商家于约内埠头通商,无论何项人民,悉听西商择便贸易等语。是台地亦在约内。故从前官员勒西商专与官商交易,今照和议所载,则前议不足为凭也。若使中国与西国立约之时,将各处土人情形细载约内,亦天下之大利益也。盖既载约内,则各国可到彼地,亦与在下甲通商一样,既可令中国之工艺增获厚利,亦可以渐化土人使之驯服。且彼处土人,不特据某之意见谓为易化,即从前久驻此处与之来往者,亦同此论也。今可预料,樟脑之事,中国官员异日必有一番翻约。现我国须从头彻尾通行算过,目下先与定约,方保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