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邑治舊未有志,凡山川、風土、學校、兵防以及忠孝、節烈之流,無從稽考;即郡志所載,亦寥寥無幾。今特廣采見聞而詳列之,其綱有十:曰輿地、曰建置、曰秩官、曰武備、曰選舉、曰典禮、曰賦役、曰人物、曰雜記、曰藝文。其目八十有一,各以其類附於綱之內,以備參考。

  一、疆土既闢,輿地昭然,故特標於卷首;而封域在輿地之中也。有輿地,即有土產;有輿地,即有風俗。郡志分而為三,茲志合而為一。而凡輿地之所該者,靡不搜羅畢周,無俾缺略;增而飾之,端有賴於後之君子。

  一、輿地既定,建置興焉。凡邑治內經畫規制,統備於中,故標為一卷;務詳而不務略、從繁而不從簡,豈第曰城池、營壘諸大務在所必建而已乎!即至坊里、舖舍之類,橋梁、津渡之屬,亦各因地創置,隨事周詳,以彰盛世之規模焉。

  一、名宦、鄉賢,所以表循良、勵清修也。臺之鄉賢雖未有聞,而名宦如陳璸者,朝廷稱為天下第一清官,又云國家祥瑞。今既祀之府學名宦祠中,而邑治二祠虛懸以待。後之君子,尚其勉諸!

  一、戶口、田地,有舊額、有新增,郡志載之詳矣。今止按其次第,而增其所無。至於徵銀、存留,則例原有定額,從無增減之殊,悉仍之。

  一、典禮系闔邑觀瞻,臺灣屬在海外,更宜加詳。故特標朝賀、詔令、公式、儀禮,以表一代之盛。至於廟宇雖極壯麗,而非有司致祭者,概列之寺廟中。

  一、邑長官吏,凡治績可傳、去有遺思者,摭其事實為傳,附於秩官之後;其現在者不書。

  一、義行、孝行、節烈,風化攸關,凡一節可采者必錄,善善從長也;與宦績、隱逸並列於人物之內,而以寓賢附之。臺灣開闢未四十年,事業方新,可傳者無多,當俟之後日;所謂「百年是非乃定」也。

  一、選舉為國家盛典,臺雖初闢,而科目與內郡等。邑之登賢書者,自康熙四十四年乙酉科始焉;詳其姓氏、紀其登科,而府學之由本邑撥入者附焉。貢生則有歲貢、恩貢、拔貢、副榜貢名色,畢志無遺。又有循例捐納貢生,由廩、增、附捐者載之,由俊秀捐者不與焉。

  一、兵防為地方要務,臺灣水陸營制,規模大備,皇上留心海疆、當道加意保障。凡戰船、汛兵以及砲臺、巡哨,無不相地之宜,設險以固疆圉。故特敘於營障之內,而以武職歷官列於後。

  一、臺灣荒裔之區,古蹟恆不多見。間或有之,不過因地而著,非如內郡之名山大川,足以供人遊玩也;非有學士大夫之吟詠,足以流傳弗衰也。至於寺廟、災祥在所必書,遺事、廣聞在所不略,集為叢談,以備覽觀,豈曰好異云乎?

  一、雜文、詩、賦必於風土有相關涉、文足傳世者,始為采入;非是,雖有鴻儒著述,不登焉。若夫吟詠新篇,選其尤者,以附於後;勿謂掞藻摛華,海外遂無文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