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回盜黨設計放火燒衙眾匪認供申詳定案。

序1
餘識李公三十年矣。李公護廣西,撫篆之日,中法方失和,交兵南越。餘以敵國之人,滯跡西粵,深慮不免,乃蒙李公派弁護送至滬。同行有英教士二,意、德、荷蘭人各一,皆李公援救得生者也。然則公之於外人,其素無仇視之心也明矣。及東山再起,改厥宗旨,庚子一役,遂以身殉。
嗚呼,豈無故哉?蓋其性本偏於好名,而中國自甲午之敗,創鉅痛深,民心憤激,非疾視外人不足以媚民而邀名,遂不遑他顧,一意孤行,而不知潰敗決裂之至於斯也。故前之愛護,後之仇殺,皆非分之本心,悉受祟於好名之一念,卒至殺身誤國而不及悔。嗚呼慘矣!
是以心不可偏,偏則蔽,偏則溺陷而不知返。觀李公之末路可以鑒矣。雖然,偏於短者必偏有所長,在用人者節而取之。
使李公得終其身於牧令郡守,以盡其撫字芻牧之長,則繭絲保障,當不得專美於前,龔黃不足言矣。而惜乎用人者不之察也。
餘不能忘李公之恩,亦不敢曲諱其失。讀是書益有感於餘心,爰推原其後先異轍之由,書之簡端,以質之中外之操人倫之鑒者。
法國勞德氏口授丹徒張士同筆述

序2
李案奇聞何書乎?小說也。小說則曷為乎序之?曰:序之者非以其書也,非以其書之為小說也;讀其書,有所感於心,心有所感而書之,固不必其為序也。
夫幼而學者壯而行,儒生之素志也。乃不得行其所學於時,因記其所聞而為說;說又無濟於當世之大用,僅而得署曰小,不亦重可悲乎?雖然,吾更因其所說而有說:如李公者,非所謂得行其志者乎?由令邑而守郡,而監司,而封疆,而督師,何莫非得行其志者?何莫非得見其所學者?而尤得死於王事,以名始,以節終,不亦幾完人乎?乃骨肉未寒,而罪名加矣;詔墨未乾,而恤典撤矣。紀功無尋,歸獄有辭,詎始願之所及乎?
故儒者非必得行其志為幸。得志而徑情直行,以暢吾意之所欲,謂吾能得吾民之心,事皆可稱此而行也;而不知軍國重要之圖,度海量力之詣,貿貿焉以萬乘為孤注,一鹵莽滅以行之,雖一瞑而萬古不視,而大局更何堪迴首乎?設李公有以陶淑其情性,不徒尚意氣以用事,吾知其決不出此。設李公不能得志,終其身於一州一邑之長,得竭盡其能於繭絲保障之餘,吾知其必能追蹤李杜,比肩龔黃,將血食廟祀而無匱也。惜皆未然,竟鑄此錯。則得行其志,固非李公之幸也。然則,優游泮奐,得專心學問以考察當世之務,優其識以老其材,以待仔肩大任,而無復潰防覆餘之虞,豈非儒生之大幸而鉅公元老所求而不可得者乎?吾讀是書,吾烏能無所感而不書?
光緒二十有八年清明後一日,恨恨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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