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火部】 子寸切
然火也。从火夋聲。《周禮》曰:“遂䶴其焌。”焌火在前,以焞焯龜。
清代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然火也。
以火燒物曰然。
从火。夋聲。
子寸切。又倉矞切。十三部。
周禮曰。遂䶴其焌。
周禮垂氏曰。凡卜、以明火𤑔燋。遂龡其焌契。以授卜師。注云。焌讀如戈鐏之鐏。謂之契柱燋火而吹之也。士喪禮。楚?置於燋。在龜東。楚?卽契。所用灼龜也。燋謂炬。其存火。三字當依士喪禮注作所以然火者也
焌火在歬。㠯𤑴焯龜。
此許引周禮而釋其焌之義。似有舛誤。依鄭注則契卽楚?。楚?柱於炬然之。用以灼龜。焌者、謂吹而然之也。
【上一字】燹 【下一字】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