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七路之害。

公元1122年 七月
东南七路之害。

续资治通鉴卷九四:“初,遣陈遘经制江淮七路,治杭州以供馈饷。遘以财用不给,倡议比较酒务。及度公家出纳钱粮,取其盈余,号‘经制钱’,遂为东南七路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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