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十钱、当五钱、当二钱。

公元1105年 十一月
关于当十钱、当五钱、当二钱。

续资治通鉴卷八九:“尚书省言,私铸当十钱,利重不能禁,深虑民间物重钱滥,乞荆湖南北、江南东西、两浙路,并改作当五钱;旧当二钱依旧。又虑冒法运入东北,宜以江为界。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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