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立保甲法。

公元1070年 十二月
宋建立保甲法。

续资治通鉴卷六八:“乙丑。立保甲法。时王安石言:先王以农为兵,今欲公私财用不匮,为宗社长久计,当罢募兵,用民兵。乃立保甲。其法十家为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大保,选主户物产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主户有行止材勇为众所伏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授之弓弩,教之战阵。每一大保,夜轮五人往来巡警。遇有盗,画时声鼓,大保长以下率保丁追捕。如盗入别保,递相击鼓,应接袭逐。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强盗、杀人、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蓄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思齐按:宋立保甲法,编组保丁,加以训练,使之防盗,起初的确有很好的群防效果,后来弊端渐渐滋生,乡民有截指断腕以避免当保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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