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知州

官名。明代在少数民族地区所置世袭土官。以当地豪强为之(直隶州视如府,属州视如县),秩从五品。掌本州军民事务。颁给铜印、诰命、冠带。使其保持故俗,谨守疆土,抚绥土民,缉捕盗贼,进贡物,纳租赋,供征调,助官军讨叛伐逆,无相携贰。考核、品级、承袭、革除、升迁、降调等事宜归吏部文选司。清沿明制,仅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改直隶知州为正五品。自明朝起,部分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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