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陆路通商章程

沙俄为扩大自恰克图经库伦、张家口、通州至天津的陆路贸易,和清政府订立的通商章程。同治元年二月四日(1862年3月4日)在北京签订。共21条款。第一、二两款规定边界贸易在百里内均不纳税;准许俄国小本经营者前往蒙古各处贸易,自由出入,不加阻拦,并且免税。其余各款均属在各关口减征税额的具体规定。此章程实际上使蒙古成为沙俄独占的无税贸易区,使中国陆路贸易、关税自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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