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克里姆

佤语音译。“克里姆”意为“大伙做”,“麻”即“耕地”。解放前云南省西盟佤族地区对合伙耕种的称呼。佤族社会虽以个体家庭为经济单位,但普遍存在二三户联合耕种,其原因有:耕地为双方所有,一方缺乏土地、种子或劳动力不足等等。合种者多为血缘和姻亲关系或好友。一般平均出种子和劳动力,产品平分。原先不论土地为谁所有,均不计报酬,也不计较所出劳力的强弱,甚至出工不等,也平均分配,是原始共耕一种残留形式,保留着传统的互助性质。随着贫富进一步分化和私有观念的加强,出现土地所有者多占产品的现象,演变为一种封建性的剥削关系,甚至产生债权人强迫债务人与其合种,将债务人应分得的收获物用作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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