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卫拉特法典

简称“卫拉特法典”。蒙古语称之为“察津·必扯克”(法典、法律文献之意)。明崇祯十三年(清崇德五年,1640),巴图尔珲台吉、札萨克图汗等召集卫拉特、喀尔喀各部封建主会盟塔尔巴哈台(今塔城。一说会盟于札萨克图汗驻牧处)时制定。用回鹘式蒙古文书写,原件和副本至今尚未发现,目前存有托忒文、回鹘式蒙文抄本,通常分为121条(有的分成150条)。内容相当丰富,包括僧侣和宗教、驿传运输及赋役、氏族生活和婚姻嫁娶、畜牧及狩猎、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刑法及审判制度、各部相互关系及攻防组织等规定。在协调诸部关系、建立共同抵御外侮的同盟及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等方面起过一定作用。是研究蒙古族社会历史的珍贵资料,与《喀尔喀法典》、《理藩院则例》被誉为蒙古法三大文献。有俄、日、德、英等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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