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明、清时期壮、布依等族地区土司基层政权机构。宋征服广西西北部今红水河沿岸后,委派岑氏土官统治其地,称泗城州,后曾升为军民府。岑氏按“人十为家,家十为亭”,在州之下设甲、亭基层机构。相传泗城州军民府境内共有361亭半,称红水河以南的甲、亭为“内哨”,红水河以北的甲、亭为“外哨”,今壮族地区一律属内哨,由岑氏土官及其宗族直接统治;布依族地区的甲、亭一律属外哨,分派王、黄、岑、侬、陆、周世职其地,而以王、黄2姓土官为最强。各亭每年向土州府纳银3两,标志其封建隶属关系。亭内土地由亭目自行分配,以最好的一份田地归己所有,称为“印田”或“荫免田”;其余分为粮田、兵田、站田、夫田等,授与农民耕种,收获归耕者所有,不需缴纳粮赋,但需给土官服种种劳役,如耕作粮田、兵田、夫田者,必须替土官耕田或服兵役、服杂役等。清初改土归流后,土知州、知府已不复存在,但基层组织亭目制度仍继续保存,有的地区甚至残存到民国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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