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根据《辛丑条约》关于修改通商行船条约的规定,英国强迫清政府于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四日(1902.9.5)在上海订立本约。凡十六款,另附件一。主要内容为:英商可购买中国公司股票;中国尽免进出口货物之厘金;英商在华设厂生产之纱、布仅纳出厂税,其余各税概行豁免;开长沙、万县、安庆、惠州、江门为商埠;中国须制订商标法、版权法等以保护英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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