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续议商务专条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为前订《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之修改和续增。光绪十三年五月六日(1887.6.26),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孙毓汶与法国驻华公使恭思当(J.A.E.Constans)签于北京。凡十条。主要内容:(1)中国除开广西龙州、云南蒙自为商埠外,增开云南蛮耗;(2)再次降低边关进、出口税率,按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收取正税;(3)法、越船只可在松吉江、高平河免税贩货;(4)中国在南部边境地区给予他国之一切权益法国无条件均沾;(5)放宽对违禁货物的规定。通过此约,法国进一步取得在中国西南边境的贸易优势和特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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