塌房税

明代税收之一。客商贮货官私塌房所纳之税。朱元璋定都南京,于三山诸门外,建塌房数十楹。凡贮存货物者,除纳商税及免牙钱外,还须缴纳塌房税,为其货值三十分之一,其货听客商自行买卖。宣德四年(1429)以户部尚书郭资议,改以每间塌房月纳钞五百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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