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税名。清代指京师与宛平、大兴二县及其他市镇对开设铺面的行户(工商业者)所征之税。属杂税之一。按营业额和资本多寡分三等征收。上则每户征银五两,中则征银二两五钱,下则免征。每年二月按户给发由单,税银按季完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