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语。古代君主发布命令减免罪犯的刑罚,称为“”。秦汉以后,历朝沿用。凡皇帝即位,更改年号,立皇后、太子,以及遇有祥瑞灾害等,都有颁行赦令之举。赦依其性质和范围,又有大赦、特赦等名目。大赦为减免全国一切罪犯的刑罚,即所谓“大赦天下”。但犯大逆不道的死罪囚通常除外。特赦则为减免特定人的刑罚。如《汉书·高帝纪》载,汉高帝五年(前202),遣使者赦田横。罪囚逢赦后即免除前科,官府或个人均不得再追究其以往犯罪事实。西汉哀帝、平帝时曾诏令有司不得举赦前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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