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官

官号。始见于南北朝,本以酬战士,其后渐及朝官。阶爵之外,更为节级。北魏陆续设其官号,然皆杂乱,北周始制勋官十一等,自正九命至七命不等。隋因其制改命为品。南朝宋薛渊在元徽末,曾以勋官至辅国将军。隋文帝沿北周旧制,用赏勋劳。更增损而定为十一等: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自从一品至七品不等。唐武德七年(624)定为十二等: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自正二品上至从七品上。贞观十一年(637)改上大将军为上护军,大将军为护军。宋沿唐贞观定制,设勋官十二等。淳化二年(991)定不得用以赎罪。康定二年(1041)又规定不系品位,此后形同虚设,无实际作用。政和三年(1113)罢,惟存蕃官、蕃兵勋。金同唐宋之制,设十二等。元代改为十等。废云骑尉、武骑尉,并改品级为自正一品至从五品。除上柱国外,余止用于封赠。明制分为文勋、武勋。文勋十等:左、右柱国,柱国,正治上卿,正治卿,资治尹,资治少尹,赞治尹,赞治少尹,修正庶尹,协正庶尹。从五品以上官员,再考称职乃授勋。武勋十二等,除第一等改为左、右柱国外,余同前制,自正一品至从六品。初文、武授勋俱属吏部,后武勋改兵部。清代废除勋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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