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作

刑法用语。因罪罚作苦役。汉代规定:凡判处鬼薪、白粲、罚作、复作等徒刑之罪犯,即被输送至有关官府强迫从事苦役。通常为输作若卢、输作左校。《后汉书·庞参传》:“坐法输作若卢。”李贤注:“若卢,狱名。”又《韦彪传》:“坐论输左校。”李贤注曰:“左校,署名,属将作也。”《后汉书·百官志》:左校,“掌左工徒”。后历代多沿用此刑罚。明代虽不入律文,明初亦常用此刑,至有死于作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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