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市

明代与蒙古等族封建主在指定地点进行的官方贸易。通常每年开市一二次,市期三至十五日。自永乐至嘉靖年间,明廷所开辟的马市大多属于官市性质。清初与边疆少数民族及边外各族通商贸易,亦多由官方经办。乾隆时平定准噶尔、回部后,于伊犁、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各设官市,与哈萨克互市牲畜,规定:马十匹给回布三十至五十匹,牛十头给回布二十至四十匹,羊百只给回布七十五至八十匹;每回布十匹折银四两,哈萨克得绸缎者,则计值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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