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制度,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大理院设立。京师及东三省在三十三年先行开办,直隶、江苏两省亦择地试办,其余各省分年分地请旨办理。审判厅职权为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行三级审判、四级裁判所制度。四级裁判所是:初级审判厅(地方谳局),为独任制,置推事一至二员;地方审判厅,为折中制,置厅丞(或厅长)一员、推事二员以上;高等审判厅,为合议制,置厅丞一员,下设民刑数庭,各置庭长、推事;大理院为全国最高裁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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