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名称。即成例。《晋书·刑法志》:“故集罚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历代均有。朝廷对某些人、事的处理,为律、令、格、式所未载,后相继援用,遂成惯例,经选择后编入现行条法,即为“”,与敕有同等效力。历代在实际应用时情况各有不同,官员经常弃法用例,甚至用例破法。

 

国学大师APP下载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