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田

清代规定台湾番族(今高山族)村社占有的土地。清初汉人不断侵垦番社土地,时有纠纷,雍正五年(1727)巡台御史尹泰奏立社田。大社留给水旱土地五百甲(每甲合十一亩三分一厘),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作为各社耕猎之地,树立界碑,不准侵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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