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阶

官制用语。北魏太和十七年(493),职员令规定在每品内分三个等级,称上、中、下三阶。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改为自第一品至从三品内不分阶,自第四品至从九品每品内分上、下两阶,但属于某品下阶的官职,称其品阶时一般只称某品,而不称某品下阶。北齐、隋初沿置,隋大业三年(607)改为品内不分阶。唐初复分,自正四品以下仍分上、下阶。宋初沿之,元丰改制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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