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锡尼法

李锡尼法   lǐ xī ní fǎ

全称《李锡尼-塞克斯都法》罗马共和国前期的一项立法。公元前376年李锡尼(Gaius Licinius Calvus Stolo)与塞克斯都(Lucius Sextius)当选保民官,在平民支持下连任十年,连续提出同一法案,至前367年终获通过。主要内容:占有公地每家不得超过五百犹格(每犹格约合四分之一公顷);债务人停付利息,凡已付的利息,应作本金计算;两执政官之一须由平民充任。是早期平民对贵族斗争的一次重要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