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   zhǒng xìng zhì dù

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种姓系梵语Varna(瓦尔纳)和印地语Jti(阇提)一词在中国古文献中的意译,葡萄牙人称为“卡斯特”(casta,英文作caste)。指以职业世袭、内部通婚为特征的社会等级(身分)集团。种姓出现于古印度国家形成过程中,最初只有“雅利阿”和“达萨”两个瓦尔纳。以后又在“雅利阿”内部分出三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达萨”一般转为首陀罗,从而形成四大种姓。按规定,种姓之间界限森严,不得通婚、交往,甚至不能共食、并坐。到封建制时代渐演变成为阇提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和分工的发展,种姓日益增多,制度日趋复杂,在种姓之外又出现大批“不可接触者”,即最受歧视和压迫的“贱民”。各种姓社会地位的高低与其所处的等级相适应,任何人出生所属种姓永不变更。这一传统制度从古至今延续下来,渗透到印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印度独立后虽予废止,实际上仍有很大影响。在南亚的其他国家里,也不同程度地保有这种制度。参见“瓦尔纳
”、“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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