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裁判權

領事裁判權   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注音 ㄌㄧㄥˇ ㄕˋ ㄘㄞˊ ㄆㄢˋ ㄑㄩㄢˊ  拼音 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列強諸國僑民犯罪時,不受居僑國法律的管轄,而由本國領事依本國法律審判。為帝國主義國家對半殖民地國家所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参见:领事裁判权
扫描版:「領事裁判權」在《汉语大词典》第17082页 第12卷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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