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矢

讼矢    sòng shǐ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 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 郑玄 注:“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后以“讼矢”指诉讼。


参见:訟矢
扫描版:「讼矢」在《汉语大词典》第15436页 第11卷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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