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罪

放罪    fàng zuì

赦罪开释。宋 欧阳修 《乞推究李昭亮》:“将带却 保州 作过兵士人口往本家者,并许陈首,亦与放罪。”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四:“ 子骏 乃自劾,詔放罪。”《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四年》:“神武左副军统制 李横 ,以 襄阳 失守,于国门待罪,詔放罪。”


扫描版:「放罪」在《汉语大词典》第6873页 第5卷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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