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家

娼家    chāng jiā

1. 原指以歌舞为业的人家,后谓妓院。唐 卢照邻 《长安古意》诗:“俱邀侠客芙蓉剑,共宿娼家桃李蹊。”《宣和遗事》前集:“奈何信奸谗贼臣之语,夜宿娼家,荒於酒色。” 郭沫若 《喀尔美萝姑娘》:“她说她年青的时候住家和‘游廓’相近,娼家唱的歌她大概都记得。”

2. 指妓女。《花月痕》第四一回:“娼家而死节,名教毋乃褻。人生死知己,此意早已决。”


扫描版:「娼家」在《汉语大词典》第5438页 第4卷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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