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衣

唐代配备给地方官员的服役人员。《通典·职官十七》说:“诸州县官,流内九品以上皆给执衣,二品,十八人;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二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关津岳渎官并不给。分为三番,每周而代。初以民丁中男充,为役者不得逾境。后皆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遂为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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