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安司令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七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的《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第三条的规定“省设全省保安司令: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各省政府主席兼充,在省政府中特设保安处,秉全省保安司令部,掌理全省保安事宜。”可见全省保安司令乃省长兼职,仅为一虚衔,实际掌管全省“保安”行政事务的是保安处。参见“保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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