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竹部】 防𡕢切
法也。从竹,竹,𥳑書也;氾聲。古法有竹刑。
清代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法也。
繫辭。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鄭曰。範、法也。考工記。軓前十尺。注云。書或作𨊠。𨊠、法也。按許無𨊠字。車部範爲範軷。則𣪠辭範圍、假借字也。
从竹。氾聲。
防𡕢切。八部。
竹、𥳑書也。古法有竹㓝。
說从竹之意。法具於𥳑書。故笵从竹也。左傳曰。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㓝。竹㓝者、㓝罰科條載於竹𥳑也。通俗文曰。規模曰笵。玄應曰。以土曰𠜚。以金曰鎔。以木曰模。以竹曰笵。一物材別也。說與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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