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
书名《唐律疏义》
作者
版本三十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下落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内容 《唐律疏义》·三十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唐太尉扬州都督赵国公长孙无忌等奉敕撰。《风俗通》称,皋陶谟虞造律。《尚书大传》称,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是为言律之始。其后魏李悝著《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受之以相秦。汉萧何益《户》、《兴》、《厩》三篇为九篇,叔孙通又益旁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马融、郑康成皆尝为之章句。魏世删约汉律,定增十九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晋复增损为二十篇。南北朝互有更改,渐近繁密。隋文帝开皇三年,敕苏威、牛宏等更制新律。除死罪以下千馀条,定留五百条。凡十二卷,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盗贼》,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史称其刑纲简要,疏而不失。唐太宗诏房玄龄等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而大旨多仍其旧。高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等偕律学之士撰为《义疏》行之,即是书也。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於唐。至洪武二十二年,刑部请编类颁行,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而以《名例》冠於篇首。本朝折衷往制,垂宪万年。钦定《大清律例》,明简公平,实永为协中弼教之盛轨。臣等尝伏读而?绎之。凡《唐律》篇目今所沿用者,有《名例》、《职制》、《贼盗》、《诈伪》、《杂犯》、《捕亡》、《断狱》诸门。其《唐律》合而今分者,如户婚为《户役》、《婚姻》,《厩库》为《仓库》、《厩牧》,《斗讼》为《斗殴》、《诉讼》诸门。其名稍异而实同者,如《卫禁》为《宫卫》,《擅兴》为《军政》诸门。其分析类附者,如关津留难诸条唐律入《卫禁》,今析入《关津》。乘舆服御物事,应奏不奏,驲使稽程,以财行求诸条《唐律》俱入《职制》,今分析入《礼律》之《仪制》。《吏律》之公式,《兵律》之邮驿,《刑律》之受赃、谋杀人诸条《唐律》入《贼盗》,今析入《人命》。殴骂祖父母、父母诸条,《唐律》并入《斗讼》,今析为两条,分入《斗殴》、《骂詈》。又奸罪、市司平物价、盗决堤防、毁大祀丘坛,盗食田园瓜果诸条,《唐律》俱入《杂律》,今分析入《刑律》之《犯奸》,《户律》之《市廛》、《田宅》,《工律》之《河防》,《礼律》之《祭祀》。盖斟酌画一,权衡允当,迨今日而集其大成。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讨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故著之於录,以见监古立法之所自焉。其书为元泰定间江西儒学提举柳赟所校刊,每卷末附以江西行省检校官王元亮释文及纂例,亦颇可以资参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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