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
书名《唐六典》
作者
版本三十卷(浙江汪汝瑮家藏本)
下落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内容 《唐六典》·三十卷(浙江汪汝瑮家藏本)

唐玄宗明皇帝御撰,李林甫奉敕注。其书以三师、三公、三省、九寺、五监、十二卫列其职司官佐,叙其品秩,以拟《周礼》。《书录解题》引韦述《集贤记》注曰:“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是书。帝手写白麻纸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思之经岁莫能定。又委毋煚、徐钦、韦述,始以令式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中。后张九龄又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迄今在直院,亦不行用。”程大昌《雍录》则曰:“唐世制度,凡最皆在《六典》。或曰:书成未尝颁用。今案《会要》,则牛僧孺奏升谏议为三品,用《六典》也。贞元二年定著朝班次序,每班以尚书省官为首,用《六典》也。又其年窦参论祠祭当以监察莅之,亦援《六典》也。此类殆不胜述。草制之官,每入院,必首索《六典》,则时制尽在故也。”二说截然不同。考《吕温集》有《代陈相公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一篇,称:“宣示中外,星纪六周。未有明诏施行,遂使丧祭冠昏家,犹疑礼之等威名分,国靡成规。请於常参官内选学艺优敏者三五人,就集贤院各尽异同,量加删定。然后特降德音,明下有司”云云。与韦述之言相合。唐人所说,当无讹误。大昌所引诸事,疑当时讨论典章,亦相引据。而公私科律,则未尝事事遵用,如明代之《会典》云尔。范祖禹《唐鉴》,论其既有太尉、司徒、司空,又有尚书省,是政出於二也。既有尚书省,又有九寺,是政出於三也。盖自唐虞至周,有六官而无寺监。自秦迄陈,有寺监而无六官。独此书兼之,故官多重复。今考是书,如林甫注中以诸州祥瑞预立条格,以待奏报之类,诚为可嗤。然一代典章,釐然具备,祖禹之所论,或以元丰官制全祖是书,有所激而云然欤?又《唐会要》载开元二十三年九龄等撰是书,而《唐书》载九龄以开元二十四年罢知政事,则书成时九龄犹在位。后至二十七年,林甫乃注成独上之。宋陈骙《馆阁录》,载书局有“经修经进”、“经修不经进”、“经进不经修”三格。说与九龄皆所谓“经修不经进”者。卷首独著林甫,盖即此例。今亦姑仍旧本书之,不复追改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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