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郡县志
书名《元和郡县志》
作者
版本四十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下落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内容 《元和郡县志》·四十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唐李吉甫撰。吉甫字宏宪,赵州人。御史大夫栖筠之子,以荫补左司御率府仓曹参军。贞元初,为太常博士,官至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卒谥忠懿。事迹具《唐书》本传。是书据宋洪迈跋,称为元和八年所上,然书中更置“宥州”一条,乃在元和九年,盖其事为吉甫所经画,故书成之后,又自续入之也。前有吉甫原序,称起京兆府,尽陇右道,凡四十七镇,成四十卷。每镇皆图在篇首,冠於叙事之前。并目录两卷,共成四十二卷,故名曰《元和郡县图志》。后有淳熙二年程大昌跋,称图至今已亡,独志存焉,故《书录解题》惟称《元和郡县志》四十卷。此本又阙第十九卷、二十卷、二十三卷、二十四卷、二十六卷、三十六卷,其第十八卷则阙其半,二十五卷亦阙二页,又非宋本之旧矣。篇目断续,颇难寻检。考《水经注》本四十卷,至宋代佚其五卷,故水名阙二十有一。南宋刊版,仍均配为四十卷,使相联属。今用其例,亦重编为四十卷,以便循览。仍注其所阙於卷中,以存旧第。其书《唐志》作五十四卷,证以吉甫之原序,盖志之误。又按《唐六典》及新旧《唐书·地理志》,贞观初,分天下为十道,一关内道,二河南道,三河东道,四河北道,五山南道,六陇右道,七淮南道,八江南道,九剑南道,十岭南道。此书移陇右为第十,殆以中叶后陷没吐蕃,故退以为殿。至淮南一道,在今本阙卷之中。以《唐志》淮南道所属诸州考之,今本河南道内有所属申、光二州列蔡州之后,江南道内有所属之蕲、黄、安三州列鄂、沔二州之后,似乎传写之错简。然考《唐书·方镇表》,大历十四年,淮西节度使复治蔡州,寻更号申光蔡节度使。又永泰元年,蕲、黄二州隶鄂岳节度,升鄂州都团练使为观察使,增领岳、蕲、黄三州。元和元年,升鄂州观察使为武昌军节度使,增领安、黄二州。则申州、光州尝由淮南道割隶河南道,蕲州、安州、黄州亦尝由淮南道割隶江南道。《唐志》偶失移并,非今本错乱也。《舆记图经》、《隋唐志》所著录者,率散佚无存。其传於今者,惟此书为最古,其体例亦为最善。后来虽递相损益,无能出其范围。今录以冠地理总志之首,著诸家祖述之所自焉。

说明本栏目只提供馆藏线索,不代表本站有影印。
影印 检索其他古籍

本站百万册影印古籍、海量资料;切换到【影印古籍】栏目,或直接从上面的搜索框输入检索即可。

刑部直隸各省重囚招册不分卷(直隸司 湖廣司 浙江司 安徽司 江蘇司 山東司 河南司 山西司) 刑案彙抄(河北)不分卷 刑案彙錄(浙江省)不分卷 閩案雜錄不分卷 乾隆元年山東省刑事案件文抄一卷 湖北布政按察兩司咨送各案供招不分卷 湖北臬署鈔案不分卷 廣東刑事題奏存案不分卷 雲南省刑案彙編不分卷 刑部審擬具奏抄一卷 政刑大觀不分卷 學案初模二十卷續編二十卷 秋審指掌一卷 秋審實緩五卷章程一卷直省附錄一卷 秋審檔案不分卷(乾隆五十一年至嘉慶四年) 秋審成案不分卷(嘉慶十九年 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道光八年至九年) 近年秋審彙案八卷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彙案集成十六卷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十六卷 近年秋審比較彙案十六卷(道光至咸豐) 近年秋審比較彙案十六卷(道光至咸豐) 近年秋審比較彙案四卷(咸豐) 河南秋審絞犯全案不分卷(光緒二十年) 陝西秋審榜示不分卷(道光四年至六年) 湖廣司呈行簿不分卷(道光十二年) 清刑部雲南司秋審案件一卷 秋審實緩矜緩比較條款五卷 秋審舊式一卷 秋審畧例四卷 秋審實緩比較彙案十二卷 同治九年庚午歲秋審不分卷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二十四卷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二十四卷 秋審比較彙案二卷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不分卷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不分卷 秋審實緩比較彙案十卷附條欺一卷 秋審實緩比較彙案新編二卷 秋審比較彙案續編八卷(光緒四年至九年) 秋審比較條欺五卷 秋審比較條欺五卷 秋審條款案語一卷 秋審實緩比較彙案十六卷續編八卷 秋審實緩比較彙案十六卷續編八卷 秋審類輯十二卷 秋審條款不分卷 秋審條款一卷附禁煙條例一卷 新訂秋審條款講義不分卷 比照加減不分卷 加減成案新編六卷兩岐成案新編二卷 刑案比照加減成案三十二卷 刑案比照加減成案三十二卷 刑案比照加減成案續編三十二卷 兩岐比照加減成案不分卷 新纂駁改比照成案所見集總編三十二卷 比例摘要便覽四卷 律例說帖不分卷 律例說帖十一卷 說帖不分卷 說帖十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