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象通
书名《周易象通》
作者
版本八卷(浙江吴玉墀家藏本)
下落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内容 《周易象通》·八卷(浙江吴玉墀家藏本)

明朱谋撰。谋字郁仪,宁献王七世孙。万历间以中尉摄石城王府事。是书惟释《上、下经》文,不及《十翼》。大旨欲稍还古义,而转生臆说。如不用陈抟《先天图》,亦不用周子《太极图》,是矣。而别造《河图》四,谓三代以来世藏秘府以为宝,学者莫得而窥,迨宋徽宗考古搜奇,始出示於外,是出何典记乎?邵陈以前无论矣,耿南仲、张根诸家皆徽宗时人,王湜以下诸家皆徽宗后人,何不一见也?其说《易》以象,象取於互体、变体是矣。然如谓《乾》居西北,当奎、娄、白虎之尾,故曰“履虎尾”,已穿凿附会。至於解《既济》云:“涉者多系匏以防危。离为大腹匏瓜之象,则涉者也。坎为川渎,则津济也。”因外卦为离而生大腹,因大腹而生匏瓜,因匏瓜而牵合於系匏涉水,以迁就既济之象。《易》果若是之迂曲乎?又解《困卦》初爻、二爻云:“坎为丛棘,初其株也。六三居泉谷之间,故为石梁。株木、石梁皆因未涸而为桥梁,是急於济渡而遭困也。”因坎生丛棘,因在初爻而变文曰株木,因六三在《兑》、《坎》之间生泉谷,因泉谷而生石梁,而省文曰石。《易》果若是之晦涩乎?《上经》始《乾》、《坤》而终《坎》、《离》,《下经》始《咸》、《恒》而终《既济》、《未济》,确有义理。《序卦》即不出孔子,亦必汉以前经师所传。谋乃合《上、下经》而一之。《易》未经秦火,讹脱甚少,而谋或随意改字,或动称错简、衍文,甚至《渐卦》上九并经文改为“鸿渐于逵”,并不言旧作“鸿渐于陆”。其武断尤甚。谋以博洽名,此书尤为曹学佺所推许。然其实多出臆见,不为定论。学佺《序》诠释《易》中诸字如王安石《字说》,亦可笑也。

说明本栏目只提供馆藏线索,不代表本站有影印。
影印 检索其他古籍

本站百万册影印古籍、海量资料;切换到【影印古籍】栏目,或直接从上面的搜索框输入检索即可。

修訂法律館奏催簽註新刑律原奏不分卷 修訂法律館奏催簽註新刑律原奏不分卷 法官考試應用法律章程彙編 汝東判語六卷 汝東判語六卷 汝東判語六卷 嘉慶元年說帖不分卷 法律學研究術不分卷 法律學研究術不分卷 法律學研究術不分卷 法律學研究術不分卷 法律學研究術不分卷 法律學研究術不分卷 法律學研究術不分卷 法律學研究術不分卷 法部第三次統計表 漢律類纂 漢律輯證六卷 定例彙編臬例 洗冤錄詳義四卷首一卷 鹿洲公案二卷 庸吏庸言 審看擬式四卷首一卷末一卷 審看擬式四卷首一卷末一卷 補宋書刑法志一卷補宋書食貨志 補宋書刑法志一卷補宋書食貨志 律法須知二卷 律法須知二卷 秋審實緩五卷附錄一卷 大清律例按語一百四卷 核訂現行刑律 核訂現行刑律 大理院判決案之研究二編 大清新刑律三十四章 大清刪除新律例二卷 大清違警律罪目略釋十章 大清教育新法令十三編 大清律例通纂四十卷督捕則例附纂二卷末一卷 大清律例全纂集成彙註三十二卷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不分卷附修訂清單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不分卷附修訂清單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不分卷附修訂清單 大清律講義二十卷 大清律講義十七卷 大清刑律草案二編三十六章 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四十卷督捕則例附纂二卷 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四十卷督捕則例附纂二卷 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四十卷督捕則例附纂二卷 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四十卷督捕則例附纂二卷 大清律例通考四十卷 大清律例通考四十卷 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四十卷督捕則例附纂二卷 大清律例彙輯便覽四十四卷附二卷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三十門 大清律例總類不分卷 大清律例三十九卷奏疏一卷督捕則例二卷纂修條例一卷 欽定大清刑律二編奏議一卷 大清律例四十七卷奏疏一卷 大明律集解附例三十卷附錄一卷附納贖例圖一卷 大明律集解附例三十卷附錄一卷附納贖例圖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