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法律。亦统称“天令”。“令”以驭军,“律”以制民,亦兼制军,太平天国用军制组织人民,故概称刑律为“令”。初制订于金田起义时,定都天京(今南京)后有所增补。今存六十二条,其律均为有关军民禁令而不及民间狱讼。刑律处刑分枷杖、死刑两种。杖责自五板至二千板,死刑初有点天灯、五马分尸及斩首三种,后又增桩沙、剥皮等刑,律令极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