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费银米

清代随漕征收之一种赋税。为州县修仓及运军募雇担夫、剥船之用的一种额外浮收。乾隆四年(1739)定江西漕粮每石加征一斗,五升给军,五升留给州县。江苏南部漕粮每石收银六分,折钱五十二文(后因钱价增长,折四十六文),分为给军和留州县。八年,定漕费银米为各省收漕州县普遍例行加征之漕耗银米。参见“漕耗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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