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费

汉代郡国上缴中央政府的部分赋税。《汉书·高帝纪》:高帝十一年(前196)诏曰:“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即规定郡国每年十月交纳献费,以居民口数为根据,每人每年六十三钱。一说献费为算赋以外的另一项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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