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官制大臣

官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清廷为改革官制而特设,负责新官制的制订及审核。其中总司核定大臣三人,编纂大臣十四人。均为兼职,由部分王公、军机大臣、大学士、各部尚书及直隶总督充任。事毕后不再活动。宣统二年(1910)宪政编查馆主持厘定外省官制,清廷命东三省、直隶、两江、湖广、云贵总督会同商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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