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人

明清时期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佣劳动者。明代,其法律身份处于奴婢与凡人之间,对雇主及雇主有服亲属有主仆名分,如有所犯,量刑加重。清初因袭明制。乾隆后期修订雇工人律例,规定“若农民、佃户、雇请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即承认雇工人身份地位的变化,从法律上解除部分雇工人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国学大师APP下载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