俵籴

俵,分给之意。俵籴,谓先度民田入多寡,预给钱物,至秋成令入米麦粟,谓之俵籴。始行于宋熙宁八年(1075)。绍圣三年(1096)改为召民结保,预借官钱一半,依税限催纳。崇宁初复改为按等第强迫分给,使以时价入粟,虽坊郭户、边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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