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夫

古代指从事疏浚河道、修筑堤坝之夫役。《元史·河渠志》:“历视坏堤,督巡河夫修理。”清代之河夫,有堡夫、牐夫、浅夫、徭夫、桩埽夫、轿渡夫、泉夫、坝夫、衩夫、防夫等名目。历代对河夫之使用,或征派,或雇募。金代有河夫钱一项,即征收治河税以募夫服役。清初岁修工程均佥派民夫,康熙十二年(1673)、十三年先后在河南及江南停止佥派,需用工役动用河道钱粮雇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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