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本收铜

清政府经营云南铜矿业的一种形式。康熙四十四年(1705)云贵总督贝和诺题准,由政府发放工本(资金),召绅商开采铜矿,官督商办,由官府定期“抽课收铜”,扣还工本。放本分底本与月本两种。月本上月发散,下月收铜。底本时限较长,一般四十个月扣还完毕。底本仅发放给采办十年以上之大厂。所产之铜除缴纳“课铜”和部分场费(本色)外,概由官方收买,抵还工本,是谓“官买余铜”。但官收铜料给价经常不足成本,致使云南铜矿业日趋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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