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贽

1527—1602

明泉州晋江(今福建泉州)人,原名载贽,号卓吾,又号笃吾、宏甫,别号温陵居士。回族。嘉靖举人。历任河南辉县教谕、南京刑部员外郎、云南姚安知府。致仕后,客居湖北黄安,继迁麻城,因受迫害,万历二十九年(1601)北走通州。次年以“敢倡乱道,惑世诬民”罪下狱,于狱中自杀。尝自言:“自幼倔强难化,不信道,不信仙释”,“见道学先生则尤恶”(《王阳明先生道学钞》)。年四十后,接触王守仁学说,并受泰州学派影响,曾以王艮之子王襞为师。年五十,始阅佛经。自称“异端”。否认“”之神秘性,认为“人无不载道”(《藏书·德业儒臣前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焚书·答邓石阳书》)。反对道学“存天理、灭人欲”说教,指出“谓圣人不欲富贵,未之有也。”认为“势利之心,亦吾人秉赋之自然”(《李氏文集·明灯道古录》),反对“咸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指出六经、《论语》、《孟子》非“万世之至论”,“乃道学之口实,假人之渊薮”(《焚书·童心说》)。文学上,反对摹古文风,主张创作必须出自“真心”,倡导通俗文学,曾评点《水浒传》,赞扬《拜月》、《西厢》、《红拂》等传奇。著作有《藏书》、《续藏书》、《焚书》、《续焚书》、《初谭集》、《史纲评要》等,明清两代列为禁书。

李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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