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舶

明代外国朝贡兼及贸易之船只。贡期或三年,或五年。日本国则十年一贡。除贡品外,许附载方物入境贸易。船只及随行人员均有严格限制,并须有明廷所给勘合。入指定港口后,市舶司验其勘合、贡品,加以封识,以待启运入京。所带方物,部分抽分,余者听官收买发卖。明初,许来贡之国有日本、真腊(今柬埔寨)、苏门答剌、暹罗(今泰国)、浡泥(今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湓亨(今马来亚彭亨)、安南、占城(皆在今越南)、琉球等。日本停泊宁波港,琉球停泊泉州港,占城、暹罗、西洋诸国停泊广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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