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

余(餘)

清代地方加派之一。初行于四川,征收钱粮时,于火耗以外,每百两另行征银六钱,称平余银,皆入官吏私囊。乾隆三年(1738),准此项加派留于藩署,以充地方公费及官吏养廉之需。后推行各省,定制每千两留二十五两,复又减半为十二两五钱。其比率常有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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