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伏燒埋

不伏燒埋   bù fú shāo mái
注音 ㄅㄨˋ ㄈㄨˊ ㄕㄠ ㄇㄞˊ  拼音 bù fú shāo mái
燒埋,元代對於負命案責任的人,除判決刑罰外,另外必須付給苦主賠償金,作為死者燒埋的費用。後以不伏燒埋比喻不服罪、不甘心。
   ▶ 元.李直夫《虎頭牌.第四折》:「便死也只吃杯淡酒何傷害?到底個不伏燒埋。」
   ▶ 元.無名氏《爭報恩.第二折》:「你待教我從實取責,我又不敢當廳抵賴,恰待分說,又道咱家不伏燒埋。」亦作「不服燒埋」。
参见:不伏烧埋
扫描版:「不伏燒埋」在《汉语大词典》第408页 第1卷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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